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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名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1-03 1458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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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关于损害名誉权的表现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损害名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1、以口头语言或动作(非暴力)侮辱他人。

2、以暴力的方式侮辱他人。

3、以书面语言的形式侮辱他人。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侵犯名誉权的怎么认定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

(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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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成轻伤1级会被拘留多久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打成轻伤1级会被拘留多久 最多不能超过37天。 公安机关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为7日。 (共10—14天);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30日(共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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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噪音扰民的时间规定是几点?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装修扰民噪音时间规定晚上十点以后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属于扰民。 法律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1、扰民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首先要看是否达到扰民标准,如果没有达到投诉也是没有用的; 2、装修又称装潢或装饰。 是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进行的,包括水电施工、墙体、地板、天花板、景观等所实现的,依据一定设计理念和美观规则形成的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父母翻孩子手机犯法吗

法律顾问律师39分钟前回复:

关于父母翻孩子手机犯法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在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可以,但孩子有隐私权,孩子应该和家长沟通,从而达成共识。 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怎样才算造成侵权责任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怎样才算造成侵权责任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认定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有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1、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 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怎样区分转载作品属于侵犯名誉权

法律顾问律师1小时前回复:

关于怎样区分转载作品属于侵犯名誉权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转载的作品侵犯名誉权的情形为: 1、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 2、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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