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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2024-05-04 159 人看过
报告编号:NO.20240504*****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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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阁下已成功持有所购买房产的股权钥匙,然而鉴于开发商家已经进入破产状态,此房产的所有权可能尚未完全转移至阁下名下,因此阁下可能必须通过提交债权声明的方式来确认和保障阁下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房地产公司破产交全款已经交钥匙了需要填写债务申报吗

若开发企业面临破产困境,即使您已支付全部房款并顺利接收钥匙,此时亦需拟写债务申报单,以此明确所述权利。

在破产程序规定中,债务人需对其名下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以偿还对应债务,而作为债权人,您也有必要依法申报个人所承担的各项债权,以便参与到相关资产的公平分配过程之中。

尽管您眼下持有房产钥匙,但鉴于开发者已然破产,相关住房产权未必已成功转至您的名下。

为了守住自身的权益,您可能仍然需要借助于债务申报来予以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非法吸收公众财产人公司会宣布破产吗

若某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应付债务,并且其现有资产也无法完全偿还此类债务,甚至存在较严重的偿债困难,那么该公司便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在特定条件下有望通过破产途径来解决经营困境。

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公司顺利进入破产流程,投资者也未必能最终全额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投资者的受偿次序以及受偿比例将受到公司资产情况、负债状况、破产财产分配的先后次序与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尤其当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被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时,其受偿顺位往往较为靠后,投资者可能难以如愿获得足额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有可能承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罪名成立的刑责。

如果公司存在证据确凿的非法吸储行为,那么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恐将受到相应的刑事追诉。

概括而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公司只要符合一定标准,就有可能踏入破产清算的道路。

但是,投资者在破产清算环节中未必能够达到清偿目的,而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员或许还要面临刑事责任的指控。

鉴于以上情况,对投资者来说,适时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与此同时,对企业而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事,自觉遵循合理合规的经营理念,防范并杜绝不法吸纳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无疑才是规避破产风险的有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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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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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人不清算犯法吗?

法律顾问律师23分钟前回复:

关于公司破产法人不清算犯法吗?的问题,华律网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这些身份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如果被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对今后的任职会有影响。

企业补充养老可以转移吗

法律顾问律师36分钟前回复: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可以转移吗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规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到其他企业就业或经批准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原企业开具其补充养老保险证明,由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到职工新就业企业委托的基金经办机构。 职工因为升学、参军、失业等原因离开企业或新就业企业未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可暂由原经办机构管理,待条件具备时再予以转移。 风险提示: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2.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条件的行业,也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3.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是: ①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②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 ③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外商独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顾问律师37分钟前回复:

关于外商独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应该满足哪些条件的问题,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 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商业银行; 2、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3、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5、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同意;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风险提示: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 代表处经批准改制为营业性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原代表处的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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